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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应全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应全,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应全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在被害人全某乙位于保靖县**镇**社区**号的家中,被告人张应全和全某乙因为树材的权属问题发生争吵。经**社区主任胡某某解劝后停止争吵。张应全坐上其电动三轮车(其中一截树材已搬上车)准备离开,全某乙双手伸开双脚张开贴着三轮车车头阻拦,挡住张应全的车辆离开,彭某某在车辆后方拉车阻止车辆离开。张应全和全某乙又发生争吵,张应全放下驻车手刹准备离开,车辆向前滑行撞到全某乙致其仰面倒地,头枕部撞击地面。全某甲、全某丙及胡某某将全某乙扶起坐到板凳上。全某丙见其爷爷被撞,情绪激动,打张应全致其脸部、颈部受伤(未做鉴定)。全某乙发生呕吐,意识开始模糊。胡某某见此便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见双方均有受伤,便让双方先治伤。全某乙家属将其送到县中医院检查,因检查结果较严重便送往湘西州人民医院,因病情严重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至2019年12月13日,经湘西州人民医院治疗诊断,全某乙病情无明显好转,预后不佳,随时有死亡风险,死亡难以避免,目前治疗费用庞大,已欠费,全某乙家属办理出院,当日全某乙斗死亡。

经鉴定,全某乙被车撞倒,右枕部着地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肺水肿、肺膨胀不全、低蛋白血症等,足以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如果死亡,是直接的主要死因,血压、血糖偏高未显著超出病理诊断标准值,不足以直接致死,因此血压、血糖偏高和年龄因素是死亡的辅助性次要死因。经鉴定,张应全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事发时的传动系、制动系及照明信号装置事发前性能不良,但是驻车制动性能正常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全某甲、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应全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应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全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应全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被告人张应全涉案三轮车现由保靖县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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