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应海(绰号“老海”、“海哥”),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5********,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街道**组,住荆州市荆州区**镇**街**号。因犯流氓罪和盗窃罪,于1983年被原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7月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9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荣,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单元**室。因吸毒,于2013年7月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3月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4月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9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15年11月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应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荣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上述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被告人黄荣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应海从上线“某某甲”(情况不详)处以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每颗23-24元、甲基苯丙胺(冰毒)每克200元购得毒品后,将其中部分毒品以甲基苯丙胺片剂每颗30元、甲基苯丙胺添加辅料后以200元每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2019年9月13日,张应海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局宿舍李某某家贩卖给黄某某200元的甲基苯丙胺,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张应海毒资200元。2019年9月19日上午,民警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黄荣家中抓获张应海,从张应海借住的卧室内搜缴其藏匿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38.62克,含量低于2%)、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9.35克,含量10.3%)以及其用于吸食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粉末2袋和1小盒(净重共计4.24克)。民警将张应海带回办案区后,又从其身上搜缴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0.42克,含量56.4%)。经鉴定,上述被搜缴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52.63克(其中4.24克用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物证毒品(照片);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短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应海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称重、取样等笔录;7.有关照片;8.审讯光盘。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4年6月,被告人黄荣以700元购得2支仿真弹簧枪后藏匿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单元**室家中,2019年9月19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2支仿真弹簧枪均认定为属于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黄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物证枪支(照片);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黄荣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6.审讯光盘。
(三)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黄荣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单元**室家中容留张应海、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黄荣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单元**室家中容留张应海、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黄荣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单元**室家中容留张应海、黄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黄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吸毒工具吸壶、锡纸等物证(照片);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应海、黄荣的供述;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有关照片;7.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海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黄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应海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黄荣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应海、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应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应海、黄荣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附光盘6张)。
3.被告人黄荣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