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住开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羁押于云南省楚雄市看守所,同年11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2019年12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吕某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底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具有成瘾作用、吕某某会转卖他人的情况下,仍按吕某某的要求至云南省楚雄市等多处诊所以每袋(规格10ml)3至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此口服溶液并以每袋7元的单价卖给吕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合计收取吕某某人民币139315元、通过顺丰快递共计发货给吕某某及他人39次。吕某某所购此口服溶液除自己服用外,亦加价转卖给他人并从中谋利,其所购口服液大部分由张某某通过顺丰快递从云南寄给吕某某或按其要求直接邮寄给其他服用者,其中在2019年5月1日,张某某以章先生的名义邮寄此口服溶液给江苏省东台市的王某某1次。后公安机关依法从王某某的住所内扣押此口服溶液包装袋并依法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扣押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份。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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