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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廷帅、李金凤故意伤害)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乡**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7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

李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乡**组,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7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上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9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到阿荣旗查巴奇鄂温克民族乡郭家窑村村委会反映被告人张某甲(其儿子)、被告人李某甲(其儿媳)不孝顺、不养老的问题后,村干部李某乙将被害人张某乙带回自己家并到张某甲家调解赡养一事,张某甲当着李某乙的面表示愿意让张某乙回家。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对张某乙反映其不孝顺的事情心存不满, 13时许,当被害人张某乙回家后与其发生争吵,并开始殴打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共同将张某乙摁倒在厨房与东门的门口处用绳子将张某乙的双手捆绑,将张某乙拽到东屋的地上,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二人又用绳子把被害人的双脚捆住,挣扎过程中被害人的单侧鞋子脱落。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使用锥子、注射器针头、铁钉等工具扎张某乙脚趾、脚心,用脚踹裆部,用脚踢头部,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毛巾捂张某乙的嘴,李某甲往张某乙的嘴里塞毛巾时被张某乙咬住手指,李某甲用拳头击打张某乙的胸部,张某甲使用螺丝刀击打张某乙的脚腕处,并将螺丝刀插入张某乙的口中别开,致使张某乙松口。被告人张某甲还使用木棍击打张某乙后脑勺、脚踢张某乙的头面部,拳头击打张某乙的后背,在殴打的过程中张某甲向张某乙所要银行卡,张某乙不给,张某甲使用毛巾两次捂住张某乙的嘴部后,发现张某乙无呼吸后,张某甲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后用自己的夏利N3轿车,将被害人张某乙送到霍尔奇镇东山根卫生院,经村医赵某某检查,确认张某乙已经死亡。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拉着张某乙的尸体到霍尔奇镇购买寿衣、棺材等丧事用品,在回家途中把车停在301国道距离郭家窑村路牌南侧约100米路边坡地上,将张某乙遇害时所穿衣裤脱下,换上寿衣。返回家后,在村干部李某乙及亲属张某丙等人的帮助下,将张某乙的尸体放在后屋东侧仓房内,摆放灵堂。

经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因由于口鼻部被捂压及胸部受到钝性物体作用至胸骨骨折、前纵膈血肿,造成窒息死亡,其多处损伤、出血对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锥子、绳子、木棍等;2.书证:案件来源说明、值班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殴打被害人张某乙致使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嫘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现在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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