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廷森,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吸毒,于2019年3月1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廷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张廷森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卫生院住院部一楼病房,故意与第5号病床的病人肖某某(73岁)套近乎,然后以帮忙挪动身体方便输液为由,摸被害人身上腰包,趁机将被害人肖某某腰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张廷森于2020年5月8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廷森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
6、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廷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廷森在公共医疗场所扒窃老年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廷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廷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廷森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廷森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89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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