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栋**单元**楼**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粤ABS****号重型货车沿325国道从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325国道272KM+900M处,碰撞到同向前方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机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和廖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中,粤ABS****号重型厢式货车与无号牌两轮机动车的碰撞关系成立;死者廖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家属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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