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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兵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47号

被告人张建兵,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简阳市******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建兵在本区都市花园西路101号附7号正在装修的门市,趁无人之机从装修遮挡布缝隙进入门市内,盗窃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用于装修用的铜管三捆(规格分别为15.88*0.8mm、12*0.7mm、6*0.7mm),得手后将所盗铜管以人民币350元销赃给刘某某。经鉴定,被盗铜管价值人民币1389元。被告人张建兵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铜管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建兵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测量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兵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甘永霞

                            2020730

                           

附件:

1.被告人张建兵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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