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建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捕前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5月29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建军因与宋某甲处对象发生矛盾,于2009年7月22日17时许,在赤城县**镇**村小学附近的粪坑处,持刀先后将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宋某甲、宋某甲的女儿翟某某捅死后逃匿。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宋某乙系生前被锐器刺破双肺及心脏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宋某甲系生前被锐器刺破颈静脉、肺脏、心脏及肝脏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翟某某系生前被锐器刺破肺动脉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5月29日,张建军在江苏省昆山市**镇**村**组**号房内,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血迹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军持刀故意杀人,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开军
检察员:刘 伟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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