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813号
被告人张建勇,性别:**,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8********,**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村**组**号。1996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2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建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建勇至象山县**街道**小区**号翻窗进入包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窃得二楼卧室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1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建勇退赃人民币10700元,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包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建勇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勇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阳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建勇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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