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张建勇,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小区**栋**号。因犯抢夺罪,2006年9月1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晚,被告人张建勇在涪陵区马鞍仁济老年病医院三楼病房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黑色挎包一个,内有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人民币现金120元及证件、充电宝等物品。后张建勇将盗得的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建勇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苹果牌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徐晓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建勇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建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 莉
检察官助理 罗仕林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建勇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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