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绛县**镇**村**号。2019年11月,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名:**,账号:zjh658****)向好友朱某某虚构其持有1吨左右中药材射干的事实,并许诺朱某某介绍成功可抽成500元。后朱某某将该批射干介绍给安徽亳州的被害人鲁某甲(别名:鲁某乙)并约定货到付款,张某某为制造货到的假象从“中药材天地网APP”上寻找另一客户(身份不详),假借向他买射干名义,要求客户通过物流公司发货至安徽物流园,货到付款。2019年4月17日,张某某得知射干已到安徽亳州物流园就通知朱某某看货并提供给货车司机的联系方式,后鲁某甲根据朱某某提供的信息到安徽亳州物流园,看到该货车上有中药材射干,信以为真,于是将20 000 元货款通过微信转给朱某某,朱某某将19500元钱转到张某某微信账号。张某某骗得货款19 500元后将朱某某微信拉黑。
2、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名:**,账号:zjh658****)添加被害人陈某甲微信为好友,后虚构其持有元胡片的事实,向陈某甲出售,并谈妥货款,同时伪造元胡片照片、快递单据等,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张某某提出要求支付1万元定金,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000元定金转到张某某。张某某骗到钱款后将陈某甲微信拉黑。
3、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中药材天地网”、“药通网”等手机APP寻找买卖中药材的客户信息,利用微信(昵称:**,账号:lxh2019****)添加好友联系上被害人陈某乙,虚构其持有元胡的事实,向陈某乙出售,同时谈妥货款以及预付款项。张某某为了获取陈某乙的信任,以便达到诈骗财物的目的,又通过中药材买卖专用APP网站找到许某某的信息,以向许某某购买元胡干的名义,要求许某某代发货,骗得许某某发货快递单号和元胡照片。张某某将取得的“德邦物流”单据及货物信息给陈某乙林确认后,同时又在“中药材天地网”、“药通网”等APP网站找到做中药材生意的赵某某,并假借向赵某某购买中药材五味子的名义,骗得赵某某本人的身份证件照片及中国邮政银行卡账号信息,张某某利用从他人那里骗取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账号、身份证照片、“德邦物流”快递单据、货物照片等信息,取得陈某乙信任,以支付定金的名义从陈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该款转到赵某某的账户内,由于赵某某怀疑张某某涉嫌诈骗,就未将该钱按照张某某的要求转出,后该钱款已于2019年12月4日退还给被害人陈某乙本人。
4、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中药材天地网”、“药通网”等手机APP寻找买卖中药材的客户信息,并利用微信(微信名:“**”,账号:weishenme5****)添加被害人周某某微信为好友,后虚构其持有元胡的事实,向周某某出售,并谈妥货款。2019年11月10日,张某某伪造元胡照片、视频、快递单据等,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在获得被害人信任后,张某某提出要求支付货款6800元,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800元转到张某某的微信账户。张某某骗到钱款后将周某某微信拉黑。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件4起,涉案总金额41800元,其中未遂金额105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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