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建双、易某某污染环境,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张建双,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昆山市**镇**厂经营人,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建双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壹、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昆山市**镇**厂员工,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映池,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各自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6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污染环境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建双在昆山市**镇**路**号经营昆山市**镇**厂,并任用被告人易某某为该厂厂长,在无环评资质、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模具生产加工,产生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违规排放至厂区外部窨井。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对昆山市**镇**厂区内水样检测,在该厂区排水管内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42.4mg/L(超过《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2.0mg/L的三类标准21倍),下水道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63.1mg/L(超标31倍),废液贮存池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42.8mg/L(超标21倍),东南角窨井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20.4mg/L(超标10倍),厂区内门口窨井水样中检测出铜(总铜)浓度为42.3mg/L(超标21倍);在该厂区房间2贮存口水样中检测出汞(总汞)浓度为1.13×104μg/L(即11.3mg/L,超过《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0.05mg/L的标准226倍)、废液贮存池水样中汞(总汞)浓度为2.06×103μg/L(即2.06mg/L,超标41倍);同时在该厂区内下水道水样中检测出汞(总汞)浓度为13.2μg/L(即0.0132mg/L);在该厂区车间1工作台处发现疑似氯化汞固体残留物,该残留物旁有一绿色瓢,瓢内放有刷子并留存有废水,在该瓢内废水水样中检测出汞(总汞)浓度为1.62×104μg/L(即16.2mg/L,超标324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被告人张建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易某某至**镇**厂门口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案件调查报告、废水采样记录表、工商登记信息等;

2. 证人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昆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及检测报告;

5.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笔录、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建双在经营昆山市**镇**厂过程中,未经批准并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向候某某等人经营的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多次非法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氯化汞共计17.5千克,其中在**厂清洗操作车间内工作台上查获白色粉末状氯化汞5罐。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检测鉴定,在**厂清洗操作车间内工作台上查获的5个罐装瓶内残留物共165.3557克,均为氯化汞。

被告人张建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氯化汞销售记录、对账单库存清单等;

2. 证人侯某某、罗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建双的供述与辩解;

4. 昆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及检测报告;

5.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图、现场检查笔录、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建双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建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金冬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张建双、易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