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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国、于某某诈骗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建国,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街**号楼**室。被告人张建国曾因犯盗窃罪,于197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0月3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2月3日被徐州市原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建国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5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街**号**栋**单元**室)。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81年8月2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国、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建国、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该分局分别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徐州**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被告人张建国签订协议,委托被告人张建国收取该公司名下**小区公租房的房租并负责房屋维修事宜。

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建国、于某某经预谋后,在明知**小区公租房被查封的情况下,向租户谎称**资产公司出售**小区公租房,并冒用公司名义收取20余户租户的购房款及过户费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张建国再次通过上述手段及名义,收取租户戴某某人民币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邸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建国、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国、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国、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建国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街**号楼**室、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四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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