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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国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张建国,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大邑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号。200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建国在白头镇盗窃一辆电动四轮电动车未遂,被崇州市公安局白头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现场挡获。经查,张建国供述了自2020年以来,多次在崇州市王场镇东关及大邑县盗窃电瓶车电瓶的犯罪事实。经侦查,张建国2020年7月26日在王场镇盗窃电动四轮车电瓶未遂;2020年6月26日在王场东关卫生院门前车棚内盗窃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内5只电瓶;2020年6月9日在王场东关迎西路115号巷内盗窃一红色电动三轮车内5只电瓶;2020年5月29日在王场东关小学对面一晒坝上盗窃一红色电动三轮车内5只电瓶。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建国盗窃电动车电瓶共价值1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国有盗窃犯罪的前科,因此其起刑金额为800元。被告人张建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建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萌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建国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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