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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在津无固定住址(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5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本市河东区中国工商银行远洋新天地支行等处,以开发网上商城为由,骗取金某某人民币122000元,后归还30000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经营租车业务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50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经营快递业务为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银行查询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汪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2张),补充材料6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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