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建孝,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建孝至本区**街道**路**号,通过攀爬房屋支撑柱进入张某某家中,将其放置在厨房的煤气罐、小龙虾若干及客厅冰箱内的财鱼等物品盗走。当日4时许,被告人张建孝在本区**街道**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盗煤气罐已被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建孝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孝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建孝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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