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建宾,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建宾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文府南苑小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文府南苑小区**栋**单元架空层的一辆白色豪顺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张建宾将该电动车骑至广德市誓节镇誓节大桥桥东的可人电动车专卖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该店。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盗物品的价值鉴定;
5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6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
7被告人张建宾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建宾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