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建平,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19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9日移送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0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建平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做生意和受到过治安处罚等原因同王某某产生矛盾并结下仇怨,张建平遂心生报复之念。2018年6月份,张建平开始经常观察王某某的行踪。2018年7月25日张建平购买两把单刃木柄尖刀,准备杀害王某某。同年7月28日下午,张建平用购买的其中一把尖刀自制成一把加长木棍刀,当晚到被害人王某某母亲家附近隐蔽蹲守。蹲守至2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从其母亲家驾驶一辆摩托车出来,张建平遂上前用自制的木棍刀猛戳王某某颈部、胸部、背部数刀。王某某在抵抗中将刀夺下,追赶张建平,在追出四五步远的距离时倒地身亡。经鉴定,王某某因单刃锐性外力作用左颈总动脉不完全破裂导致大失血死亡。作案后,张建平之子张某某打电话劝说张建平自首,并带领警察将张建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卜庆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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