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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忠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张建忠,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1979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1993年10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5月24日被保外就医。2003年12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5000元,原判余刑一年八个月二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罚金5000元,201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4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3000元。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建忠在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平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郭某某身上查获张建忠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1克,从张建忠身上查获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毒品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建忠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忠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建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建忠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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