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建,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涉嫌抢劫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建与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因无钱用,商量通过“仙人跳”的方式抢劫他人钱财,后龙某某通过手机陌陌聊天软件假装女性和被害人潘某某聊天后约其去开房,后潘某某在凯里市一品香庭酒店402房间开房,陈某某与潘某某先进入房间,并将房号发给张建和龙某某,张建、龙某某则敲门进入402房间内对潘某某进行殴打,抢走潘某某身上的现金300元,并逼迫潘某某将其微信钱包内380元转到龙某某账户,转款成功后将其苹果8plus手机抢走。后三人乘车逃往都匀市,张建将抢得的手机销赃得款1000元用于三人生活。同日23时许,张建、龙某某、陈某某在都匀市被民警抓获。被抢的苹果8plus手机,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勘、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归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及其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旭东、朱凯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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