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张建斌,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建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建斌虚构在西藏投资金属矿石的事实,并伪造了西藏自治区矿物总局文件、收款收据、合股经营合同协议,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投资款共计15万余元。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张建斌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建斌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17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西藏自治区矿物总局文件、收款收据、合股经营合同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欠条、证明、刑事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建斌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斌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晓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建斌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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