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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明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建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街道办**社区**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建明以每颗25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绰号叫“老贝”(身份未查明)的男子购买毒品“小马”,又以每颗33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卖给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邱某某等人。2020年1月14日10时许,民警从张建明住所缴获毒品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3.3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粉末3.49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粉末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扣押的毒品;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核查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毒品称量取样扣押封装笔录、毒品入库清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扣押材料中相关物品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建明的供述;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电话检查笔录、搜查、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建明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7碟。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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