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建洋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张建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乡**村**巷**号。因盗窃,于2013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建洋趁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小区**号的杜某某家中居住,后盗走屋内白色冰箱一台转卖获利80元。

被告人张建洋于2020年5月12日在北京市天通苑地铁站南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建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建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洋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佳

                                 检察官助理:李  菲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张建洋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