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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洲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张建洲,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5********,汉族,小学,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建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因取保期间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17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张建洲骑摩托车至徐州市铜山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金彭牌踏板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4块电瓶盗走。

2、2020年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张建洲骑摩托车至徐州市铜山区**办事**路**号楼**单元楼道内,将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米色欧派牌小踏板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天能牌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电瓶价值270人民币。

3、2020年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张建洲骑摩托车至徐州市铜山区**办事处**巷**号楼**单元楼道内,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宝悦牌踏板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超威牌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电瓶价值225元人民币。

4、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建洲骑摩托车至徐州市云龙区**路**号楼,将夏某某停放在2单元楼道内的一辆艾玛牌小架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4块超威牌电瓶及宋某某停放在1单元楼道内的一辆洪都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组4块电瓶一同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570元人民币。

5、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建洲骑摩托车至徐州市泉山区汇景花园小区4号楼单元路边,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共计价值2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建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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