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建牛信用卡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张建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三千元,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6日、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秀山县公安局于9月28日、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建牛伙同他人到秀山县城采取以“丢包”手法骗取财物。当日13时许,张建牛等人在“居然之家”建材市场附近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欺骗,骗得其银行卡及密码,后由张建牛取走卡上金额19900元。

2020年5月14日张建牛在松桃县蓼皋街道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建牛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取款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建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牛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通洲

检察官助理:张俊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建牛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