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所判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农贸市场的刘氏面庄门市外,趁人不备之机,徒手将李某某外衣口袋内的人民币450余元扒走。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建在公安机关接受吸食毒品检测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建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附件:
1.被告人张建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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