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建磊,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2019年12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建磊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本市义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020号电线杆西侧20米处,与右前方行人杨某甲由西向东步行时相撞,致车辆损坏,杨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张建磊驾车逃逸。经认定,张建磊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张建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侯某某、苏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建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建磊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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