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建良(无户籍),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村**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6月15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良窜至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底商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以及牛某某等人停放的5辆车使用破窗器将车玻璃砸坏,从车窗钻入车内盗窃财物,盗取现金共计200元左右,手表一块。
2019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建良窜至石家庄高新区闽江道与天山大街交口附近,使用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等人十余辆车内财物,盗取现金共计1000元左右,金立牌手机一部,手串一条,玫瑰钻香烟8盒,软玉溪香烟7盒,衣服几件。
2019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建良窜至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与淮河道交口附近,使用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十余辆车内财物,盗取现金共计1000元左右,
2019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建良窜至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与长江大道交口北行100米路西,使用同样手段盗窃张某某等人20多辆车内财物,盗取现金共计800元左右和烟酒、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建良照片及基本情况、抓获工作证明、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建良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良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增强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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