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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变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926号

被告人张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公寓楼**室。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5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8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12月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1.2018年12月3日5时许,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凯宴大酒店附近一便利店门口,将4包氯胺酮,每包重约0.7克,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甲。

2.2018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凯宴大酒店附近,将2包氯胺酮,每包重约0.7克,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甲。

3.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广兰自然村村口,将1包重约0.7克氯胺酮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甲。

4.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冠发大酒店门口,将3包氯胺酮,每包重约0.7克,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乙。

5.2019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冠发大酒店门口,将2包氯胺酮,每包重约0.7克,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卖与陈某乙。

6.2019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 “缘聚茶馆”附近,将约1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卖与莫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酒店一客房内,容留吴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酒店一客房内,容留吴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瑶峰村**公寓**室,容留莫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财政局旁一公寓**室,容留莫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变造身份证件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建借用徐某某的赣******小车,后被告人张建在该车扶手箱内发现徐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因张建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遂将徐某某驾驶证上照片揭换成其本人照片以备民警检查。

2019年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建在福清市财政局旁一公寓**室内被民警抓获,当场查扣甲基苯丙胺2包共计5.95克、氯胺酮2包共计3.71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6包共计4.12克及一本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体检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莫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毒物鉴定报告、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称重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7.95克、氯胺酮约12.11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4.12克;又先后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又变造驾驶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19年8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张建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280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电子笔录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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