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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建贩卖毒品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建,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雅居**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健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2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于同年4月6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嫖娼,于2014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3月2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4月2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7日、5月21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建在南京市鼓楼区**东路**号**雅居**幢**单元门口,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冰毒约3克。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建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复听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建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建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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