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建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伤害他人,于2020年2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廷峰,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建辉的妻子颜某某在小溪洗拖把时与正在洗衣服的邻居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张建辉泼水到刘某某身上。当天10时许,刘某某带着女儿张某甲、侄儿张某乙到张建辉家找张建辉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张建辉打了张某甲一个耳光,张某乙便上前和张建辉扭打在一起。闻讯赶来的颜某某和张某丙(系张某乙的哥哥)分别加入冲突双方,张某甲、刘某某与颜某某互相扯头发扭打在起来,张某丙、张某乙与张建辉扭打在一起,在殴打过程中,张建辉冲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砍伤了张某丙右手,随后双方停止打架,张某丙由张某乙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张某丙因刀砍致右中、环、小指完全离断伤,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2月11日,张建辉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
3.证人张某甲、刘某某、颜某某、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张建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微信语音聊天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辉因矛盾纠纷持菜刀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永泉
附:
1.被告人张建辉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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