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开伟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张开伟,绰号生娃,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犯容留吸毒罪于2018年 10月2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9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开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开伟伙同黄某某(在逃)、李某某(绰号“刀疤”,在逃)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成龙大道西段华西附二院附近,先由黄某某使用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春风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17010元)车锁撬坏后发动,再由被告人张开伟驾驶该辆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李某某将被盗摩托车以2900元的价格销赃,上述赃款转到被告人张开伟一部OPPO手机上,被告人张开伟分得赃款900元。赃款已耗用。被盗摩托车未追回。

2020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张开伟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挡获,现场查获用于收取赃款的OPPO手机一部,并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到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开伟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开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开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