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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弛、颜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驰,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街**号,住宜宾市翠屏区兴盛路733号龙泉**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楼**号**号,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1日被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弛、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驰与李某某(已死亡)在宜宾市翠屏区东街口,由被告人张驰掩护遮挡路人视线,李某某用镊子将被害人龙某某上衣外包内价值714元的银白色魅族牌魅蓝M3MAX型手机盗窃后,准备逃离时被被害人丈夫黄某某发现,李某某将盗窃的手机归还后逃跑,被害人龙某某与黄某某将张驰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2020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驰、颜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民主路附近发现骑电瓶车的被害人彭某某背包内有手机,被告人颜某某遂上前挡住车辆使其减速,被告人张驰随即将背包内价值150元的手机盗走。二被告人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追回手机发还了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张驰、颜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弛、颜明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弛、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驰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驰、颜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作鸿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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