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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弦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19号

被告人张弦,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村**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弦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园路24号附2号门口被民警捉获。民警现场从张弦右侧裤袋查获疑似毒品麻古一包(净重19.43克),从张弦黑色手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四小包(共计净重1.34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所有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告人张弦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文书;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静敏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弦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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