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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强、杨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强(绰号:强娃),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现居住地: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94********,羌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江油市**社区**号**楼**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洪兵(曾用名:张楠),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房,现居住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街**小区**栋**楼**号。2019年8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杨某某、张洪兵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张强与李某某(在逃)预谋通过以租代购租赁汽车后变卖的方式获利,2018年7月19日,张强伙同李某某来到成都市金牛区**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租车,由张强在公司外等候,李某某负责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通过以租代购方式租赁车牌为川A*****的黑色北汽绅宝D70轿车一辆,合同约定首付5000元,租期48个月,每月月供5250元。李某某提车后,张强遂联系一名叫“二娃”的男子卖车,被“二娃”以借车的名义将该车开走再未归还。该车共支付首付5000元以及第一个月月供5250元。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2600元。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强独自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公司租车,与该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通过以租代售方式租赁车牌为川A*****的白色起亚K3轿车一辆,合同约定首付6000元,租期36个月,每月月供3795元。张强将该车提走后,遂到双流一汽配城将该车GPS拆除。在租车后的3、4天,张强将该车开到若尔盖县城,联系一名叫“郎介”的男子,以35000元的价格租来的将车卖给郎介找来的少数民族中年男子。该车共支付首付6000元,四笔月供12625元。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2600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强与被告人杨某某预谋以同样方式再次租车进行获利,二人来到本区**路**号**租车公司,由杨某某签订租车合同,通过以租代售方式租赁车牌为川A*****的白色起亚K3轿车一辆,合同约定首付8800元,租期3 6个月,月供3795元。杨某某提车后于次日将该车交给张强将车载GPS拆除,几天后张强、杨某某遂一起将该车开到若尔盖县城,由张强联系“郎介”将车卖给一少数民族男子,张强收取1000元好处费,杨某某收取剩余卖车赃款。该车共支付首付8800元以及一期月供3795元。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2600元。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强再次伙同被告人张洪兵提前预谋后来到本区**路**号的**租车公司进行租车,由张强在公司外等候,张洪兵负责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通过以租代售方式租赁一辆车牌为川A*****的白色起亚K3轿车,合同约定首付6800元,租期36个月,月供3795元。张洪兵将该车提走后交给张强将该车GPS拆除,再次由张强将车卖给郎介找来的少数民族男子,由张强收取1000元好处费,张洪兵收取剩余卖车赃款。该车共支付首付6800元,未支付月供。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2600元。

2018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强挡获归案,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洪兵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强、杨某某、张洪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张洪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变卖合同标的,停止合同履行义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强所涉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张洪兵所涉犯罪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晓

检察官助理:梁毅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强现羁押于成都市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38160****,被告人张洪兵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88256****。

2.卷宗叁册、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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