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张强中,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公司法人代表,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后**村。被告人张强中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中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3月21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5日、7月19日将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5日、8月19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1日、7月5日、9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白酒的王某某(福建晋江人,已判决)在没有取得商标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有偿委托被告人张强中为其提供带有商标标识的玻璃酒瓶及瓶盖。后被告人张强中委托他人为王某某伪造带有商标标识的玻璃酒瓶及瓶盖,至2017年10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其中,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共伪造带有**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酒瓶及瓶盖,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强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玻璃酒瓶、瓶盖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短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辛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强中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中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张强中现被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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