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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强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强,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强于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鲁H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停车等候信号灯,后起步向右转弯时,该车右前部与直行的傅某某驾驶的苏G8****号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傅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张强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强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尚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1.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强的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86号、**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72212019000064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小龙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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