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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强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张强,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单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月20日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于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强在其位于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所内,伙同并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强在其位于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所内,伙同并容留陈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强在其位于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所内,伙同并容留陈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冉晓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住所地址:广汉市**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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