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4********,汉族,专科文化,原**医药丽水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街**公寓**室,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强在担任**医药丽水有限公司遂昌片区销售员期间,利用负责将公司药械销售至遂昌县范围内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店、诊所等单位并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实施以下犯罪行为:
(一)挪用资金犯罪事实
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强将遂昌县**镇**村卫生室、遂昌赵某甲诊所等16家单位支付给**医药丽水有限公司的药械货款被张强挪作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577880.7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至今未归还,分别为:遂昌县**镇**村卫生室142609.58元、遂昌**诊所1623.14元、遂昌**药店有限公司13260、遂昌县**药房16642元、遂昌县**大药房有限公司4369.2元、遂昌**诊所50282.24元、遂昌县**乡**村卫生室59779.44元、遂昌县**镇**村卫生室129747.34元、遂昌**诊所62063.6元、遂昌**骨伤医院24918.66元、遂昌县**护理院15073.54元、遂昌县**药店756元、遂昌**门诊部4563元、遂昌县**诊所8373.99元、遂昌县**诊所29153.05元、遂昌县**街道**村卫生室14665.92元。
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强虚构遂昌县**诊所、遂昌县王某甲诊所、遂昌县**街道**村卫生、遂昌县**保健所、遂昌**中医诊所5家单位需要向**医药丽水有限公司购买药械的事实,以该5家单位名义从**医药丽水有限公司开出价值376382.84元的药械,并将这些药械出售给他人直接收取货款,将其中的51247.87元货款交于公司入账,其余325134.97元被张强用于个人使用。
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强虚构遂昌县人民医院、遂昌县中医院医共体等下属分院需要向**医药丽水有限公司购买药械的事实,以这些单位名义从**医药丽水有限公司开出价值268386.9元的药品,后将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遂昌县**路*弄**号车库。案发后,药品已返还至**医药丽水有限公司,但其中价值38881.83元的药品已过期,剩余价值229505.07元的药品为近效期。
综上,被告人张强挪用资金数额为577880.7元,职务侵占数额为593521.87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强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查扣药品销售清单、辅助明细账、情况说明、客户调查情况说明、企业询证函、销售结算单、销售明细单、销货清单、发票复印件、销售收款单等明细单、入库清单、应收帐汇总表、入账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网银电子回单、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简历表、销售员职责、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甲、徐某甲、潘某甲、阙某甲、周某甲、毛某甲、林某甲、王某甲、成某甲、王某乙、徐某乙、汪某乙、李某乙、郑某乙、杨某甲、邱某甲、江某甲、赵某甲、邹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在担任**医药丽水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销售药械、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577880.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虚构相关单位需向公司进货的事实,将公司价值593521.87元的药械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志锋
检察官助理 雷晓晓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强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1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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