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强,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该局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10月10日、1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殷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颛某甲、孙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工负责,将收购的活牛注水后宰杀、贩卖。期间,被告人张强受殷某某、颛某乙(另案处理)安排或受颛某甲之托,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将分割好的注水牛肉运输至徐州市泉山区**附近的“**店”或交付给郑某某、孙某乙、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用于对外销售,以上共计运输注水牛肉21000余斤,价值人民币52万余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马某某、麻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强及其同案犯殷某某、颛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帮助他人销售注水牛肉,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强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娴
附:
1.被告人张强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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