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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强盗窃、抢劫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县**镇**行政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强在仙游县天博广场附近,偷走一个蓝色头盔。经鉴定,该头盔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元。

2.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强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路锦绣家园前辅道上,将被害人苏某某车牌号为闽BJ****小车右前车窗破坏后,偷走车内现金200元、一件外套及卡包,卡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后将衣服、卡包扔掉。经鉴定,该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284元。

3.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强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欧式臻城小区外的辅道上,将被害人林某甲车牌号为粤B9****小车右前车窗破坏后,偷走车内现金30元;将被害人霍某某车牌号为闽BR****小车右前车窗破坏后,偷走车内现金20元、银行卡、身份证,后将银行卡、身份证扔掉;将被害人林某乙车牌号为闽B1****小车右前车窗玻璃破坏后,未偷到财物。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小车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68元,被害人霍某某小车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65元,被害人林某乙小车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288元。

4.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强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木兰溪桥下的南箕停车场北区停车位,将被害人朱某某闽BR****小车右前车窗破坏后,偷走车内现金300元及3包烟。经鉴定,该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170元。

5.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强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麦德龙超市路口的辅道上,将被害人卢某某车牌号为闽BQ****小车右前车窗破坏后,偷走车内现金20元。经鉴定,该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709元。

6.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强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麟峰小学木兰分校旁滨溪路附近,将被害人陈某甲牌号为闽AN****小车右后车门玻璃破坏后,偷走车内现金30元。经鉴定,该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02元。

7.2020年l月3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强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停车场,偷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白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认定价格为7380元。

8.2020年l月3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强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海峡商务中心旁的停车场,偷走一个粉红色头盔。经鉴定,该头盔认定价格为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信息、被盗摩托车行驶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林某甲、霍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轮摩托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汽车玻璃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

(二)抢劫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张强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路797号,将被害人余某某车牌号为闽GM****小车右前车门玻璃破坏后,爬进车内偷东西时,被余某某发现,余某某对其进行抓捕时,被告人张强持头盔、手电、折叠刀刀柄殴打余某某并趁机逃走。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强在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中锋村林庄一山上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住宿记录、快递寄件记录、银行卡账户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6.勘验、提取、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33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7月24

附:

1.被告人张强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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