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强,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大同市平城区**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强与张超(己判决)、赵鸿(己判决)、韩永超(己判决)、肖廷耀(己判决)、张某甲(已死亡)与张国果(己判决)、魏铭(己判决)、王杰星(己判决)、靳睿(己判决)、秦建安(已判决)等人在大同市平城区(原城区)白泊洼街锦华家园南门的马路上,因争抢给锦华家园的业主上沙子、水泥,双方持洋镐把、砖头、灭火器、工兵锹等物发生械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张超(己判决)在驾车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将被害人张某甲撞倒并碾压过去。被害人张某甲系外力挤压致心脏爆裂,多脏器损伤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伙同他人为强占市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张强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肆册,光盘贰张。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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