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5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张强通过吴某某,以为顾某甲之女顾某乙找工作需要疏通关系、打点为由,先后两次骗取顾某甲现金70000元,被其用于银行还贷及家庭开支使用。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强向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处投案。2018年8月24日,其安排他人退赔赃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汇款收据、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顾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秦清
附: 1.被告人张强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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