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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强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张强,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张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7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6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5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张强通过吴某某,以为顾某甲之女顾某乙找工作需要疏通关系、打点为由,先后两次骗取顾某甲现金70000元,被其用于银行还贷及家庭开支使用。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强向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处投案。2018年8月24日,其安排他人退赔赃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汇款收据、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顾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清

2019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张强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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