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强,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强采用零包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12次将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余某某、杨某某3人,共计1.2克。
1.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强在雨城区南四路河边公厕旁,8次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余某某贩卖海洛因共计0.8克,共收取余某某现金800元。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强在雨城区南四路凯悦酒店停车场将0.1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陈某某现金100元。
3.2019年9月初的一天,张强在雨城区南四路凯悦酒店停车场将0.1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收取陈某某现金100元。
4.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张强在雨城区康藏路510号楼下将0.1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收取杨某某现金100元。
5.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张强在雨城区康藏路510号楼下将0.1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收取杨某某现金100元。
2019年9月16日,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康藏路出租屋内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张强,在其电瓶车尾箱中搜出疑似海洛因11袋共计1.36克,并予以扣押。同日被告人张强因涉嫌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4086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扣押的11袋疑似海洛因中均检测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3人12次非法贩卖海洛因合计约2.5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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