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彦平,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8********,汉族,中专文化,绥化市北林区**林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2月11日至2017年3月5日因8次非法上访被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共计80日;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彦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彦平多次到绥化市北林区、黑龙江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非法上访,反映绥化市北林区国营林场其使用的23.7公顷开荒地的退耕还林补偿款归其个人所有以及个人工资等问题,绥化市北林区政府多次答复并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定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国家现有法律政策不予支持,并向国家中联办报备,2011年9月国家中联办批准报备终结。被告人张彦平在明知其反映的问题已经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份至2017年3月份又先后7次在国家敏感时期及重大活动期间去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周边就同一事项越级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5次,被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次;2012年5月9日张彦平在黑龙江省政府门前滞留就同一事项非法上访,被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次。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张彦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访信、国家中联办批准报备终结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彦平的供述和辩解;
4.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出具的辩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平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彦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宏伟
附:
1.被告人张彦平现取保候审;
2.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2册;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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