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张彦迪,绰号:瓜弟、小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家住澄江县**街镇**街村委**村**组**号,现住澄江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澄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澄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彦迪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彦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4月08日至2020年0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彦迪通过自有资金向信用卡透支人先偿还信用卡消费所欠资金,再利用POS机在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四家机构虚构交易,在无真实商品买卖、服务的情况下,以套刷本人及他人信用卡“消费”的方式,将信用卡透支人提供的信用卡授信资金套回到其开立的POS机个人结算账户内,代信用卡透支人延长信用卡还款周期,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合计32129541.09元。被告人张彦迪按刷卡金额的多少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扣押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彦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彦迪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代 蕾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彦迪现羁押于澄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移送的相关涉案物证(具体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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