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六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张彪,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镇**村**巷**号**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彪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途径云南省宁洱县时被民警抓获,后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48.24克。经鉴定,被告人张彪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在被现场盘查时承认体内藏有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等;3.被告人张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5.排毒、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彪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彪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