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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彬、韩梅非法经营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张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遂宁市安居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道********城* 号楼* 栋*****。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梅,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成都市双流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1*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道*******城1*号楼1*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彬、韩梅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7日至自2020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10月5日间,被告人张彬(已判)、韩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经营证的情况下,在2人共同经营的超市“**超市”非法经营卷烟。2018年10月5日,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在对“**超市”进行检查时,查获29个品种252.3条卷烟,零售价值70880.1元。经检测,查获的卷烟属于真品。经查实,在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张彬从陈某某经营的陈**副食店购买价值864427元的卷烟,张彬、韩梅将该批香烟在**超市进行销售,非法获利67749元;在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张彬通过微信联系韩某某购买价值14140元的外烟,张彬、韩梅将该批外烟在**超市内销售,非法获利1736元。

2.2018年10月6日至2020年5月14日间,被告人张彬、韩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经营证的情况下,在2人共同经营的超市“**超市”非法经营卷烟。2020年5月14日,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在对“**超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扣大量卷烟,本案案发。其中查获真品卷烟共计54个品种487.0 条,货值77269.86元;查获假冒伪劣卷烟共计7 个品种115.4 条,货值13624.73元。共查获涉案卷烟批发价案值达90894.59元,零售价案值达105968.00 元。张彬、韩梅二人在本次被查获后,仍然继续非法经营卷烟直至2020年6月25日。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韩梅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张彬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彬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本院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卷烟、手机等物证;2.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证明等书证;3.证人康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梅、张彬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7.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彬、韩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中韩梅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张彬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彬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彬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合并执行。被告人韩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撤销张彬缓刑,合并执行;建议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韩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渊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彬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梅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1*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776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材料6份44页(内含光盘2张),物证袋一个(内含手机2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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