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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徐华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张徐华,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徐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徐华于2020年1月17日至19日间,多次以撬门锁或翻窗方式进入本市静安区、黄浦区多个商铺内秘密窃取店内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徐华以撬门锁方式进入本市黄浦区复兴中路590号新加坡妈妈烤包店内,秘密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白色小米牌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上述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10元。

2.2020年1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徐华以撬门锁方式进入本市静安区新闸路1523号亚爷香港小食店内,秘密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1月18日凌晨0时5分许,被告人张徐华以撬门锁方式进入本市静安区新闸路1321号珍珠奶茶店内,秘密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50元、苹果牌iPhone7型移动电话一部。

4.2020年1月19日0时5分许,被告人张徐华以翻窗方式进入本市静安区武定路266号卡莉玛烘焙店内,秘密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19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浦东新区杨家渡渡口附近将被告人张徐华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徐华到案后先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财物照片、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徐华处扣押作案工具及部分赃款的情况。

2.被害人瞿某某、陈某某、戴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徐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徐华四次进入多家店铺盗窃的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房屋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被窃店铺的勘验情况。

4.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实本案被告人张徐华先后四次进入多家店铺盗窃的经过。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检材录像截图与样本中张徐华人像系同一人人像。

6.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窃白色小米牌移动电话的价值。

7.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徐华的身份情况、前科劣迹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徐华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徐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武晶

检察官助理:丁沁怡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徐华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换押证》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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