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张得全,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得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3日至8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张得全在蒙华铁路沙洋县后港镇工段务工期间与罗某某相识,后二人在后港镇李台村一组罗某某所购买的房屋同居。2019年3月初,罗某某欲让其前夫到后港镇共同生活,遂与张得全因分手问题产生矛盾并多次争吵。3月10日,双方争吵后,罗某某将张得全赶走。3月11日上午8时许,张得全准备去报复罗某某,发现罗某某不在家后,张得全用柴油点燃床铺,后民警到场将火扑灭。
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张得全再次到罗某某家,在后院见到罗某某后,双方为分手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斗,张得全的面部被抓伤后,即进入卧室拿出存放在柜子里的一把杀猪刀,持刀连续砍击罗某某头部,致罗某某倒地。邻居吴某某赶到现场大声喝止张得全,张得全仍持刀砍击罗某某头部数刀才离开现场,后将杀猪刀丢弃在后港镇港口村11 组的一间废弃厕所内。罗某某在民警送医途中死亡(殁年49岁)。经法医鉴定,死者罗某某系生前遭他人持刃口较长、易于挥动的锐器砍击头部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2019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得全在沙洋县后港镇李台村1组公墓附近被民警抓获。张得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杀猪刀一把;2.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出警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沙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被告人张得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得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得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顾仕超
代理检察员:刘云飞
2019年9月9日
附:
1. 被告人张得全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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